发布时间:2020-07-13来源:阅读次数:624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合格商品供应,建立诚信信用网上经营环境,商会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商会会员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不合格商品下线、召回制度: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对此类商品,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同时立即对不合格商品实行下线,采取召回措施。
第二条 发现不合格商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以假充真的产品,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规定对产品生产单位进行违约及追究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条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召回是确保消费者权益、坚持商品质量的的核心流程,在召回前,销售部要制定召回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好召回会议,重点介绍召回商品不合格原因以及召回的流程、召回的注意事项、召回的资料齐全性及相关事宜。召回后,销售部要办理相关的退货手续,对召回的商品进行统计并向商会上报召回情况,和财务部门协商召回过程中涉及的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