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2来源:阅读次数:625
第一条 为营造经营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商会各会员企业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投诉及处理。
第二条 商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负责接受并调解进驻商家之间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纠纷;并协助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执法。
第三条 投诉人可通过拨打市场内的举报投诉电话、向举报投诉箱递交材料、向保护办公室提交《投诉请求书》等形式开展举报投诉。投诉人也可以直接请求商会办公室进行调处法院起诉。
第四条 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具体事实、理由。
第五条 投诉人向保护办公室投诉专利侵权的,应当提供
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一)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
(三)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投诉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需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是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的,需提交专利权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投诉人是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向保护办公室投诉商标侵权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一)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
(二)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
(三)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第七条 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并写明具体授权事宜,并由权利人签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办公室对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二)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三)所提供的投诉书要求材料不齐全,并在三天内未补齐的;
(四)所主张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尚存在权属纠纷的;
(五)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六)超出本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影响知识产权法律稳定性的情形。
第九条 保护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及时通报并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投诉调解,必要时可请求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指导。
第十条 保护办公室到涉嫌侵权的进驻商家商铺进行现场调查时,进驻商家应当予以配合。保护办公室可根据掌握的相关事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按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拒绝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拒绝执行和解协议,商会协助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不实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商会办公室可取消其进驻经营资格:
(一)对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拒绝配合、态度恶劣且情节严重的;
(二)有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销售或许诺销售商品侵权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