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3来源:阅读次数:649
为了确保网上经营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采购者的利益,特根据《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制订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商会设质量管理科。
第二条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商会会员企业出具品牌商品授权证书、产品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实行商品进货登记制度,每批次商品要进行登记、索要验证、查验包装,外形和有关资料,建立销售货品台帐。销售时要主动给消费者购货凭证和发票。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条 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市场内商品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效益,消费者无法从产品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主动先行赔付。经营户积极应对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七条 坚持退换货制度。对顾客购物不满或确是质量问题的要做到有效的退换货。认真实行“三包”。
第八条 做好售后服务,实行商品信誉卡制度。积极按照目录规定和生产厂家对商品售后的承诺做好商品售后服务。让消费者用的放心,安装、维修有着落。